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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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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 制定机构: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6日文书字号:皖市监办发〔2021〕17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8月1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皖市监办发〔2021〕17号


省药监局,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省局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皖市监办发〔2019〕15号)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进行修改,形成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4月30日印发的《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皖市监办发〔2019〕15号)同时废止。

2021年8月16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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