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牙买加政府
- 发布日期:1995年05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5月1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
1995年5月10日,中国驻牙买加大使王建立和牙副总理兼外交外贸部长西摩·马林斯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签署。协定于1995年6月8日起生效。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公务旅行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一、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有效的牙买加外交、官员护照的牙买加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护照的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二、除学龄前儿童外,根据本协定符合锡办签证条件的上述护照持有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照片应糖在同一本护照中。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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