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弗里敦签订)
- 制定机构: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3年12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4年01月23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弗里敦签订)
(签订日期1983年12月16日生效日期1984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塞拉利昂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塞拉利昂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的地点是罗蒂芬克医院。待莫延巴医院具备工作和生活条件后再迁往莫延巴。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包括中成药和针灸用具),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中方供应并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上述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的费用在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塞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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