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3年10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8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基于传统友谊和发展密切的睦邻和全面的互利合作关系的愿望,根据中哈高级会晤的结果,声明如下:
一、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是友好的邻邦,以睦邻友好的精神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二、双方将根据联合国宪章,并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发展睦邻友好、互利合作关系。双方确认,应以和平方式解决两国间的一切争端,相互不以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采取可能对对方安全构成威胁的行动。
三、任何一方不参加针对另一方的任何军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国缔结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
四、为发展双边关系、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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