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4年06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4年06月2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尊重主权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促进并加强双方的经济、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两国经济上的需要和可能及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和促进两国合适的企业、组织和机构之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之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主要包括:
(一)承担发展项目的初步考察和可行性研究,提供技术设计、设备、材料和咨询服务。
(二)承包或分包工程或提供工程技术人员。
(三)开办工商合营企业及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四)互派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研究工作。
(五)互相邀请专家交流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六)互相交换科学技术资料和情报以及供科学试验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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