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外交部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合作协议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外交部
- 发布日期:1987年12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外交部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外交部,为进一步发展两个社会主义国家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为巩固世界和平,为加强两部、两国大使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间的合作和相互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外交部长根据需要举行会晤。
第 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外交部轮流在北京和柏林进行副外长级正式磋商。日期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 三 条
两国外交部有选择地在政策问题、新闻工作、领事问题、国际法问题、国际组织工作等业务领域进行磋商并互派代表团。以上各项的实施,都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 四 条
两国外交部在正式磋商的范围内互相介绍工作经验和方法。
第 五 条...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