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9年11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12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11月15日生效日期1989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巴基斯坦:
1.所得税;
2.特别税;
3.附加税。
(以下简称“巴基斯坦税收”)
(二)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外国企业所得税;
4.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三、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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