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双方指定的航空公司驻对方办事处常驻人员及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机组人员签证问题的换文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双方指定的航空公司驻对方办事处常驻人员及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机组人员签证问题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大韩民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5年07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双方指定的航空公司驻对方办事处常驻人员及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机组人员签证问题的换文


(一)中方去文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根据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在汉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临时协定,就双方指定的航空公司驻对方办事处常驻人员及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机组人员签证问题建议如下:

一、双方驻对方的使、领馆凭有关部门或指定的航空公司申请发给对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派驻本国的办事处常驻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三个月一次有效签证。此类人员抵达对方国家后,应按照驻在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居留手续,并可申请获得十二个月多次有效签证。该居留证件和签证有效期满时,可予以延期或重新办理。

二、双方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应于每年十月底前通过外交途径向对方提交下一年度执行航班任务的本国籍全体机组人员名单一式六份。名单应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职务、国籍、护照... ...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