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双方指定的航空公司驻对方办事处常驻人员及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机组人员签证问题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大韩民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5年07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双方指定的航空公司驻对方办事处常驻人员及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机组人员签证问题的换文
(一)中方去文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根据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在汉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临时协定,就双方指定的航空公司驻对方办事处常驻人员及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机组人员签证问题建议如下:
一、双方驻对方的使、领馆凭有关部门或指定的航空公司申请发给对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派驻本国的办事处常驻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三个月一次有效签证。此类人员抵达对方国家后,应按照驻在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居留手续,并可申请获得十二个月多次有效签证。该居留证件和签证有效期满时,可予以延期或重新办理。
二、双方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应于每年十月底前通过外交途径向对方提交下一年度执行航班任务的本国籍全体机组人员名单一式六份。名单应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职务、国籍、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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