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03月1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03月1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愿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在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依照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其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资产,尤其是:
(一)动产和不动产及财产权利;
(二)在企业和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
(五)依照法律或合同授予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尤其是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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