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技工院校学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军区司令部
-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3日文书字号:浙财社(2012)293号
- 生效日期:2012年11月1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技工院校学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12)29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征兵办公室:
为提高兵员质量,鼓励技工院校在校和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司令部共同制定了《浙江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技工院校学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技工院校学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技工院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现制定本办法。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