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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拉克共和国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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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拉克共和国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伊拉克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66年06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66年06月05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拉克共和国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6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文化合作协定第七条,为了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文化关系和相互了解和友谊,加强两国广播和电视方面的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交换下列广播材料:

(一)有关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广播节目稿件和录音带。

(二)音乐和歌曲的录音带、唱片及其说明材料。

(三)文学、戏剧广播节目和对少年儿童广播的节目的稿件和录音带。

第二条

双方在对方国庆节举办特别节目。为此,双方尽可能相互交换广播材料。

第三条

双方交换介绍两国人民生活的无声的十六毫米新闻片,风景片和有声的十六毫米或有阿文或英文说明的三十五毫米的音乐、舞蹈正片。双方并尽可能交换放映时间在五-十分钟内的电视新闻片。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双方交换的所有材料,都是免费的。双方交换的文字材料,尽可能译成中文、阿文或英文。

第五条

在需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双方将采取适当的方式,交流广播和电视方面的经验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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