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广播电视、医疗保障、能源、铁路、民航、政务服务监管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受理招标投标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二)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以及其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自然资源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整治、矿业权出让转让以及其他由自然资源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生态环境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由交通运输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八)水利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受理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水利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九)农业农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农业、农村工程等和农业、农村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商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卫生健康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由卫生健康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二)林业和草原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林业、草原工程等和林业、草原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三)广播电视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广播电视的项目招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四)医疗保障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药品、医用耗材以及由医疗保障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五)能源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能源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六)铁路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七)民航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八)政务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无明确行政监督部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九)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行政监督部门移送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嫌串通投标、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反映招标投标活动中党组织、党员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