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制定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2日文书字号:新兵办发〔2019〕45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7月02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兵办发〔2019〕45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经兵团党委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9〕21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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