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 制定机构: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01日文书字号:冀食药监稽〔2014〕361号
- 生效日期:2014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冀食药监稽[2014]361号)
各设区市及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冀中公安局:
当前,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影响药品安全。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就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协作配合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涉嫌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给予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接受举报投诉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要立即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支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工作,彻查案件事实。食品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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