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
- 制定机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1753年02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753年02月02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
(2004年5月24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缔约国”),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促进两国间的有效合作以打击犯罪的愿望,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有义务按照本条约的规定并根据另一缔约国的请求,引渡在其境内发现而被另一缔约国通缉的人员,以便对该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或执行判决。
第二条
一、当引渡请求所涉及的行为依据缔约国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准予引渡:
(一)如果引渡请求旨在进行刑事诉讼,则根据缔约国双方法律,该犯罪可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罚;
(二)如果引渡请求旨在执行刑罚,则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待执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二、在按照本条第一款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缔约国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应因缔约国法律是否将构成该项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使用同一罪名而产生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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