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3年12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3年12月06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和了解,为促进和鼓励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和卫生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互利精神,鼓励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艺术、文学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他有关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采用下列方式进行文化艺术的交流和合作:
安排两国音乐和戏剧团体、艺术家和新闻工作者之间的交流。
鼓励和组织音乐家和艺术团体相互访问演出以及文化艺术方面的巡回讲学。
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为了学习和了解双方的文化和文明,缔约双方将:
一、鼓励和组织两国教育机构之间交换教科书、期刊、科技出版物、杂志、报纸和其他资料。
二、同意相互翻译和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