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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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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 制定机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1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19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由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9年8月29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d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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