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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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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4月27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2020年10月2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增强文化自信,促进自治州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

公共文化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坚持正确导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产品供给和活动组织,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服务提供、队伍建设、资金保障,均衡配置公共文化资源,优先促进农牧村公共文化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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