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公务员制度的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9年01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01月1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公务员制度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和发展双方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公务员制度的交流与合作,达成如下合作协定:
第一条
双方将遵循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开展在公务员制度领域的双边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将采取以下形式:
(一)部级互访;
(二)专业考察团;
(三)互派专家讲学;
(四)接待实习生;
(五)举办研讨会;
(六)双方就共同感兴趣的专题开展研究;
(七)交换资料和刊物;
(八)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
第三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将包括下述内容:
(一)公职部门的组织机构和运行;
(二)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
(三)地方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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