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12日效力级别:草案及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2021年11月下旬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11月12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李冬松
联系电话:0471-6600441(传真)
电子邮箱地址:nmrd_lds@163.com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3号
邮政编码:01002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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