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景德镇市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条例
- 制定机构: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2日文书字号: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景德镇市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条例
( 2021年7月27日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1年10月12日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促进景德镇市陶瓷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陶瓷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陶瓷文化,是指与景德镇陶瓷相关,具有历史、科学、社会和艺术价值的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表现形式。
第四条
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开放包容、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陶瓷产业发展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陶瓷文化传承创新的相关工作。
陶瓷行业协会、文化遗产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引导成员单位和个人传承创新陶瓷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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