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关于安提瓜和巴布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06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6月1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关于安提瓜和巴布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安提瓜和巴布达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确认,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安提瓜和巴布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领区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此前,经葡萄牙政府同意,安提瓜和巴布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可兼管澳门领事事务。
二、安提瓜和巴布达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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