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9月2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分局、财政金融局,万宝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部:
现将《娄底市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扶持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娄底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扶持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财政下达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社会各界捐赠、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
毕业3年以内、在娄底市各县市区(含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辖区内自主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和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项目按规定可享受创业就业政策扶持。
第四条
申请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扶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二)高校毕业生在毕业3年以内依法登记,取得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食品卫生、餐饮服务、民办培训学校、医疗机构等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须取得相关行业许可证;
(三)办理工商登记6个月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由高校毕业生本人依法依规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高校毕业生在高校就读期间依法登记的创业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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