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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六九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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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六九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60年06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69年01月02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六九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第四条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蒙古人民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蒙古人民共和国的货物供应,应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第一号和第二号货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关于中蒙双方为偿付过境运费预计的差额而供应的货物,将在当年度两国贸易谈判结束后,由双方另行商谈。商定后的货单,将作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相互供应的货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签订合同执行。在合同内应该规定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规格、交货期限、运输方式和技术条件等。

第三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格,以社会主义国家间多年来形成的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

双方间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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