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57年12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57年12月24日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1957年1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止鼠疫、霍乱、黄热病、天花、斑疹伤寒和回归热等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实施卫生检疫。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通航的海港和机场所在地,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进出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对进出国境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行李、货物实施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有关检疫传染病的疫情通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五条

在国内或者国外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国境的有关区域。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六条

本条例的实施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施行。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和本条例实施规则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金;如果因违反本条例和本条例实施规则而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金。

受处分人对所受的处分如果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或者判决书后十日内,向原处分机关或者它的上级机关声请复议或者申诉,或者依法向上诉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