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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建立合营企业及其活动原则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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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建立合营企业及其活动原则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 发布日期:1989年09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09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建立合营企业及其活动原则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6月8日生效日期1989年9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鼓励和促进两国间经济技术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并为这种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为了引进先进技术、工艺和管理经验,促进两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满足两国对某些工业产品及原料的需求,将鼓励两国的公司、联合公司、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在两国境内建立合营企业。

第二条

本协定中所指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按企业所在国法规确定。

第三条

一、合营企业的建立及其活动应根据本协定和合营企业所在国有效法规及成立文件进行。

二、合营企业建立之前,应制订合营各方协商一致的经济技术论证。

三、合营企业成立文件根据合营企业所在国有效程序制定,并经批准或注册后生效。

四、若合营企业所在国法规或成立文件授予了权利,合营企业可以在缔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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