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8日文书字号:〔〔2016〕第4号〕
- 生效日期:2017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2016〕第4号〕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已于2016年8月25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08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
(2016年8月25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樟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樟江流域内的规划、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等,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樟江流域是指自治州荔波县、独山县、三都水族自治县境内降雨通过地表水和地下水汇入樟江的水域及陆域。
樟江干流是指樟江自发源地荔波县东北面的月亮山次峰东麓到荔波县瑶山瑶族乡俞家河段。
樟江主要支流是指流域内集水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二级支流。一级支流为拉学河、蓝淀山河、地界河、水东河、水昔河、岜凡河、姑爽河、水便河、水春河、方村河、小七孔河、平岩河;二级支流为黄江、台村河、尧花河、水维河、下寨河、岜炮河、姑留河、水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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