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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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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 制定机构: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4年06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6月08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6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贸易关系的愿望:

一、回顾并注意到一九九三年两国间商品进出口的情况,并且高兴地注意到两国贸易总额有了长足的增长,贸易平衡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在该年中,菲律宾方面向中国方面出口了化肥、铜精砂、铜产品、马口铁、铬矿、鲜香蕉和芒果、椰油、壳腰果、化工品、建筑材料、脂肪酸和脂肪醇、食品和其他产品。另一方面,中国方面向菲律宾方面出口了原油、煤、水泥、机械、纺织品、化工品、食品、其他原料、电动机、柴油和其他商品。

二、双方同意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以扩大一九九四年的双边贸易。通过友好协商,就一九九四年两国进出口商品货单达成协议如下:

1.一九九四年菲律宾准备从中国方面进口以下商品:(略)

2.一九九四年中国方面准备从菲律宾方面进口以下商品:(略)

三、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将由两国指定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安排。双方应共同争取达到其双边贸易的进出口货值大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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