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5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8年1月23日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传播、传承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遗产包括:
(一)哈尼族、彝族、傣族等各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哈尼族棕扇舞、九祭献,彝族“阿哩”、乐作舞,傣族蒙面情歌、狮子舞等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舞蹈、音乐、乐器、诗歌、戏剧;
(三)集中反映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传统礼仪、体育、游艺、服饰、工具、器皿和传统手工技艺等;
(四)民族民间传统医药;
(五)哈尼族十月年、彝族火把节、傣族花街节等民族传统节庆...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