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4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013年11月13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矿产品经营加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保、公安、安监、煤炭、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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