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5年2月7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态环境,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影响人们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等数量与质量的总称。包括土壤、水、大气、森林、湿地、草地、耕地、野生生物、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环境。
本条例所称的生态环境保护,是指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环境的保护、治理和建设。
第三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与生态环境建设、治理、保护等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优先与预防为主、政府
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资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量少、经济社会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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