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牙买加互免签证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牙买加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06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6月2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牙买加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牙买加之间的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便利人员往来,通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牙买加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短期旅行入、出或途径牙买,停留不超过三十(30)天,免办签证;牙买加公民持有效的牙买加护照短期旅行入、出或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停留不超过三十(30)天,免办签证。
第二条
一、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持照人,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二、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持照人,如在对方境内停留超过三十(30)天,应根据对方的法律和规定办理签证。
第三条
本协定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牙买加政府的如下权利: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对方人员进入自己管辖区内或者终止其在该管辖区内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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