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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卫生保健和医学科学合作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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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卫生保健和医学科学合作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波兰人民共和国卫生社会福利部
  • 发布日期:1984年06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4年06月2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卫生保健和医学科学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6月21日生效日期1984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卫生社会福利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充分考虑到卫生保健和医学科学对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意义,希望最大限度地利用卫生领域所取得的成就造福于人民,努力扩大两国在这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一致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并扩大卫生保健和医学科学领域内的合作。

二、缔约双方决定,对卫生保健领域内双方都感兴趣的问题,将优先进行合作。

第二条

一、第一条提到的合作,将通过下列途径实现:

(1)双方通过科学研究上的配合共同工作;

(2)在对等的基础上,交换专家和科学研究人员;

(3)参加在缔约双方国内举办的国际性会议;

(4)交流医学教学和进修教育方面的经验,交换医学卫生情报。

二、缔约双方将鼓励双方卫生机构发展他们认为是优先领域的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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