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锦州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有效期的决定
- 制定机构:锦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6日文书字号:锦政规〔2021〕4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1月2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锦州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有效期的决定
锦政规〔2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经评估审查,市政府决定延长《锦州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有效期,本规定原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2日,现延长至2026年12月22日。
《锦州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对有效期作相应调整,重新发布。
(2016年12月22日锦政办发〔2016〕175号发布,根据2021年11月26日《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锦州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有效期的决定》将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22日)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预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锦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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