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3年05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5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
(2013年2月23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完善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村民自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村务公开活动。
第三条
村务公开工作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民小组组长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为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自治州、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推行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村务公开中集体财务公开的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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