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6日文书字号: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1号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经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经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04月16日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1月11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删除。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删除。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删除。
本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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