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7年03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7年03月0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一)中 方 去 文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斯洛伐克大使馆向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之间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在上海重新开设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布拉迪斯拉发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西斯洛伐克州、中斯洛伐克州和东斯洛伐克州。
二、两国政府可于各自方便的时间在临时馆舍或永久馆舍开设上述总领事馆。
上述内容如蒙联邦外交部代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联邦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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