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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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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1年04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1年04月0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和贸易关系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之间的贸易应根据各该国现行的进出口法令和规定进行。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在征收进出口关税和各种费用、捐税以及在两国商品进、出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待遇不适用于:

(甲)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已经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利益;

(乙)缔约任何一方由于成为或可能成为某一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成员而产生的利益或特权。

第三条

两国政府应就双方传统的和有潜力的商品出口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便利和加强两国之间的贸易并使之多样化。

第四条

悬挂缔约一方国旗的商船,包括载货的和未载货的在内,在停泊或离开缔约另一方的港口时,应享受缔约另一方根据其法律、规章和规定给予悬挂任何第三国国旗船舶的最优惠便利。但本原则不适用于从事沿海航运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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