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阜新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清单的通知
- 制定机构: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6日文书字号:阜政办发〔2023〕13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2月2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阜新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清单的通知
阜政办发〔2023〕13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监督工作的通知》(辽司通〔2023〕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阜新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具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三统一”工作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制定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核机制,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核范围,认真履行审核职责。
三、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司法局...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