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葡萄牙共和国外交部建立磋商机制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葡萄牙共和国
- 发布日期:2004年03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3月02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葡萄牙共和国外交部建立磋商机制议定书
(2004年3月2日)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葡萄牙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双边关系的最新进展和继续推动双方合作的意愿;
认识到有必要建立两部间定期的、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的机制;
希望通过本议定书建立一个就国际问题和双边事务交换看法的机制;
并深信该机制将为磋商提供方便,包括举行定期的、事先安排议程的会议和特别会议;
议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定期举行磋商,处理双边关系中的有关问题,并就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包括在国际领域采取共同行动交换意见。
第二条
一、关于双边关系的磋商应包括所有领域,尤其是双边、地区和国际领域内的政治性问题,还有与人权对话相关的问题,以使双方就共同关心的事项交换意见,在两国之间或多边范围内开展合作。
二、磋商也应涉及经济、科技、法律与司法、文化、教育领域,以及两国民间交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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