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加尔工作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0年12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0年12月23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加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6月15日生效日期1980年1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方面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塞内加尔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塞内加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定点开展医疗工作,具体工作地点是济金肖尔。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塞方供应。塞方没有的中成药和针灸器械等由中方无偿提供,并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塞内加尔人员将学习操作这些器械。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它物品(包括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塞方指定的港口。塞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塞内加尔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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