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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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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2月21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倡导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表彰。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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