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4月19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鼓励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
(三)监督、管理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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