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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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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乌克兰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08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08月0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8月8日生效日期1992年8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两国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持续和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在对两国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其他税费、海关管理的规章和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任何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的投资。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国家有效法律范围内,鼓励公司和企业从事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并为此创造相应的条件。

第五条

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企业和组织将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商务谈判和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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