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22年9月28日修正版)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22年9月28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8日文书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5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22年9月28日修正版)
(1996年7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