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2021年6月28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2021年6月28日修正版)
(1991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旧货业的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合法经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货业,是指废旧金属、寄卖和当铺业。
第三条
经营旧货业,涉及治安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涉及旧货业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营旧货业,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经营手续,并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旧货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建立健全登记、审查、验收、保管等制度。
(二)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必要的安全设施。
(三)在醒目处悬挂营业执照等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并积极协助查处违法犯罪。
(四)对已收购、寄卖、典当的可疑物品和遗弃的可疑物品,应单独登记造册;遗弃的可疑物品交公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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