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2021年第2号
- 制定机构:天津海关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6日文书字号:2021年第2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8月16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2021年第2号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我市将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退税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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