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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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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8年02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2月0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1988年2月8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民事、商事方面司法协助的协定。

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下列各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领域内,享有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 件下,在另一方法院进行民事、商事诉讼。

二、缔约一方的法院对于另一方国民,不得因为他们是外国人而令其提供诉讼费用保证金。

三、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法规组成的或者准许存在的法人。

第二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

本协定中的民事、商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包括:

(一)转递和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二)代为调查取证;

(三)承认和执行已经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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