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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年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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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1962年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公约
  • 制定机构:叙利亚、葡萄牙
  • 发布日期:1962年05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62年05月26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1962年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公约


简介

本公约于1962年5月25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十一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参加本公约的国家有:黎巴嫩、荷兰、葡萄牙、叙利亚、扎伊尔、马尔加什等。

各缔约国,认识到通过协议确定有关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的某些统一规则的必要性,决定为此缔结一公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ⅰ条

在本公约中,

1.“核动力船舶”,是指配备有核动力设备的任何船舶。

2.“签发许可证的国家”,是指经营核动力船舶,或授权经营悬挂其国旗的核动力船舶的本公约缔约国。

3.“人员”,是指任何个人或合伙,或任何公共或私营的机构,而不论其是否为法人,包括国家或其任何所属部门。

4.“经营人”,是指经签发许可证的国家授权经营核动力船舶的人员,或者,在由某一缔约国经营核动力船舶的情况下,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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