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5年04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4月25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加强两国间海上合作有利于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推动双方睦邻友好关系发展;
忆及1982年12月10日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有关条款;
旨在推动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开展海上合作;
遵照双方各自国内法律和法规;
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宗旨和目标
双方将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建立一个合作机制,加强双方在海上航行安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上安全等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合作领域
双方将加强以下领域合作:
一、有关海上航行安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上安全的信息交流。
二、提供海上安全航行助航设备及相关设施和其他用于海洋环境及生态保护的援助。
三、海上搜救(sar)行动...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